在国家治理的宏大叙事中,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始终是一个关键议题,而立法权的理性运用则是二者分野的重要标志。
法治,是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,强调法律的权威性、普遍性和稳定性。在法治社会中,立法权的行使是严谨且规范的。它以广泛的社会调研为基础,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,通过民主的程序,让多元的声音得以表达,进而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、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。法律一旦制定,就如同高悬的明镜,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,无论是平民百姓,还是达官显贵,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。例如,在现代民主国家,立法机关由民众选举产生,代表着民众的意志,在立法过程中会经过多轮的讨论、审议、表决等环节,确保法律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,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。
人治,则主要依靠执政者个人的贤明来治理国家。在人治的模式下,立法权往往集中在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手中,立法可能更多地基于个人的意志、情感或一时的需求,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充分的论证。比如历史上一些专制君主,仅凭自己的喜好和判断来制定法律、颁布政令,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难以保证。当执政者贤明时,国家可能会出现一时的繁荣;但一旦执政者能力不足或道德缺失,就容易导致权力滥用、社会秩序混乱。像文档中提到的,基于少数事件就喊着把死刑降低到 12 岁起的言论,以及斯大林曾把死刑降低到 12 岁起,这都是典型的首长意志体现,是缺乏广泛利益考量和理性权衡的人治表现。
从美国的情况来看,表面上是法治国家,但实际上却存在诸多问题。犹太势力在美国媒体、金融、法律等多个领域占据重要地位,操控着舆论和诸多社会资源,政府也时常干预媒体等机构,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,让所谓的 “法治” 蒙上了人治的阴影。
总之,法治与人治在立法权的运用上有着本质区别,法治通过理性、民主的方式运用立法权,构建起稳定、公正的社会秩序;而人治因过度依赖个人,容易带来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。只有秉持法治精神,理性运用立法权,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持续发展。